1. 物品寄存。利用者应将随身携带物品放入存包柜,请勿携带摄录器材和食品、饮品等进入查阅区,手机、水杯请放置于指定地点。
2. 查档登记。利用者应将有效身份证件或相关证明交由工作人员审核,并根据要求进行登记。
3. 档案利用咨询。利用者应向工作人员说明查阅档案资料的目的、查阅内容(文件标题、文号、制发机关、形成时间)等相关信息。
4. 档案检索。利用者在工作人员的指引下利用电子阅览室系统或纸质目录检索需要的档案。
5. 调档阅览。根据检索结果,已数字化档案,利用者直接在电子阅览室申请全文阅览;未数字化档案需调阅实体的,利用者将记录好的档号交工作人员申请调阅,实体档案经工作人员审核后,利用者仅限在指定的阅览场所阅览,并遵守相关规定,请勿勾画、涂写、折压、损毁档案资料。
6. 摘抄复制。利用者须将摘抄或复制的内容向工作人员说明,经审核后可对档案资料进行摘抄或提交复制申请,用于展览、论著、资料汇编、影视作品等需求的须和本馆签订利用协议,复制摘抄件及光盘须经工作人员审核后方可带走。
7. 归还档案。实体档案利用完毕后须按原样封装交回,请勿将档案资料带出查阅区、交换阅览、转借他人等。如需保留实体档案下次继续阅览,可当面向工作人员说明。
8. 利用情况反馈及意见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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