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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国家重点档案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 2022-11-02 17:03:33  来源:      点击率:1643
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国家重点档案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档发〔2017〕4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档案局,各计划单列市档案局,新疆
生产建设兵团档案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档案局 财政部关于印发〈“十三五”
时期国家重点档案保护与开发工作总体规划〉的通知》(档
发〔2015〕8 号)精神,进一步推进国家重点档案保护与开
发工作,规范和加强国家重点档案专项资金的管理,根据国
家重点档案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上划转列国家档案局部门预
算的实际情况,经商财政部同意,我们对《国家重点档案专
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6〕63 号)进行了修订,现将
修订后的《国家重点档案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
请各地认真协助实施国家重点档案保护与开发工作任务,严
格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附件:国家重点档案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国家档案局

2017 年 5 月 19 日

国家重点档案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国家重点档案专项资金(以下简
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
《国家档案局 财政部关于印发〈“十三五”时期国家重点
档案保护与开发工作总体规划〉的通知》(以下简称《总体
规划》),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家重点档案,是指由各级国家档
案馆保存,在中国各个历史时期形成的,在政治、军事、经
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方面具有重要的研究和利用
价值,国家需要永久保存的珍贵档案。主要范围包括:
(一)1949 年以前,反映中国共产党及其领导的革命组
织、革命根据地、革命政权以及革命活动家的档案。
(二)1949 年以前,反映各个历史时期的政权机构、社
会组织和著名人物的档案。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反映党和国家领导人
活动的档案。
(四)经省级(含计划单列市,下同)档案行政管理部
门鉴定推荐,并报国家档案局批准确认的其他重要档案资料。
第三条国家档案局统一领导并组织实施各级国家档
案馆馆藏国家重点档案保护与开发工作。国家档案局可组织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或采取向第三方购买服务的方式开
展国家重点档案保护与开发工作。
第四条国家档案局根据年度国家重点档案保护与开
发工作任务向财政部申请专项资金。专项资金列入国家档案
局部门预算。
第五条专项资金按照“权责一致、突出重点、注重绩
效、强化监督”的原则使用和管理。
第二章 支出范围
第六条专项资金支出范围:
(一)国家重点档案目录基础体系建设费用,包括档案
清点、整理、著录以及文件级档案目录的补充与完善等所发
生的费用。
(二)国家重点档案开发费用,包括国家确定和组织的
重大专题开发、围绕社会关切的重点专题开发和其他编研开
发,用于相关档案的保护、翻译、编研、出版、展示、展览
和征集等所发生的费用。
(三)区域性国家重点档案保护中心建设费用,包括破
损严重档案修复、档案去酸、档案高仿真等工作所需设施设
备配置及附属设施改造费用。
第七条专项资金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
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在职人员工资性支出和离退休人员离
退休费,不得用于偿还债务,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
其他支出。

第三章预算安排

第八条 专项资金按照因素法和项目法细化项目预算。

第九条 国家档案局按照因素法安排国家重点档案目
录基础体系建设资金。因素主要包括年度待编目档案数量、
移交国家档案局条目数量、预算执行情况、绩效评价结果等。
第十条国家档案局按照项目法审核确定国家重点档
案开发、区域性国家重点档案保护中心建设的资金。
第十一条国家档案局商财政部根据年度专项资金规
模、《总体规划》任务目标、预算执行情况等,分别确定年
度国家重点档案目录基础体系建设、国家重点档案开发、区
域性国家重点档案保护中心建设资金额度。
第四章 资金支付与使用
第十二条专项资金由国家档案局按有关规定拨付给
国家重点档案保护与开发任务承担单位,涉及政府采购的,
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制度执行。
第十三条任务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有关财经法规
和财务制度,将专项资金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
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四条专项资金购置形成的固定资产按照国家国
有资产的有关规定管理。
第十五条国家档案局按照财政部关于结转结余资金
的有关规定对年度未支出的专项资金进行管理。

第五章监督检查与绩效管理

第十六条国家档案局会同财政部适时开展对专项资

金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专
项资金预算安排的重要参考。
第十七条承担任务的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
照国家档案局的要求加强项目和资金管理。
第十八条国家档案局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审核、
任务委托、项目评审等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安排资金、向
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项目)安排资金、擅自超出规定的范
围或标准安排或使用专项资金的,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
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津
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 2017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国家
重点档案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6〕63 号)同时废
止。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